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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前调解会给对方证据吗?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9-17 21:45   点击:12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劳动仲裁庭前调解会给对方证据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原则。对方对调解持不同态度,为了查清事实,可将证据交由另一方进行质证,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劳动仲裁起诉需要的材料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书面仲裁申请和一定数量的副本以及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分为协商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一)协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

这里说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四)诉讼程序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案的特点:

(一)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之一:仲裁前置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一审程序、诉讼二审程序。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之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案件特殊性之三:诉讼衔接

可以终局裁决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终局仲裁裁决,员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一、调解程序:

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经过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采取“裁审择一”的体制,即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制度。

三、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终结。

扩展资料

产生劳动争议的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争议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扩展资料:

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请求解决: 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⑵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⑶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⑷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分为协商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一)协商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程序

这里说的调解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即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调解,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四)诉讼程序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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