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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如何预防纠纷激化?

127 2024-05-29 04:42 admin   手机版

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如何预防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要明确责任,注重预防,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可能激化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发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到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早作处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发现苗头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尽快处理,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高分悬赏论文《结合人民调解的优劣谈谈如何开展工作》《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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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纠纷法庭调解和庭外和解

属于庭外和解,和解书经双方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官对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握不好有什么对策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基本精神,在处理案件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必须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使其更好地发挥化解矛盾的作用;要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正确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要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诉前;要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

一是要在正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基本精神方面下工夫。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把握“调判结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化这一工作原则的内涵。

二是要在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上下工夫。要进一步强化“全面、全程、全员”调解,针对各个工作环节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建立科学的考评工作机制,真正使调解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要在创新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下工夫。要进一步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真正发挥其在案件分流方面的重要作用,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前。

四是要在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方面下工夫。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要及时制定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五、怎样妥善处理纠纷调解与预防关系

患者在处理医疗纠纷调解中的注意事项

1、一旦对医方的治疗有质疑,就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复印、封存病历。避免耽搁时间过长,产生篡改病历之嫌。医方如不配合,可要求卫生局监督进行。

2、切忌未查明原因之前与医方发生冲突,从而对以后的调查取证起到不利的影响(例如医院刻意隐藏、销毁证据不配合调查)。

3、找专业的医调律师,避免走弯路,能够得到合理的策划及建议,增加调解的成功把握。

4、与代理律师及时沟通,如实告知,接受律师的建议做好准备,避免因意见不一致导致时机延误、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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