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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怎么更换调解员?

186 2024-05-29 15:43 admin   手机版

一、多元调解怎么更换调解员?

你可以直接向多元调解平台申请更换调解员。

如果债务人觉得调解员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去做调解工作,或者明显偏袒对方,那么是可以要求更换调解员的,也可以拒绝调解。其实像多元调解这种机构,一般都是私人的,有些甚至是催收的角色扮演,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债务人要仔细去分析。

二、印象中的调解员工作都包含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3、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5、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7、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调解员必备的条件有什么?

(一)为人公正。这是调解人员应有的良好品质,也是调解人员首先必备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真正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二)联系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并注意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便于及时掌握纠纷信息,查清事实,把调解工作做好。

(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有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四)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是正确贯彻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当然,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必需的,否则就难以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

(五)成年公民。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成员必须是我国公民,而且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只有成年公民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才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承担社会服务工作。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在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是因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相当调解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人民调解员的心得体会

不能这么说,但是以整个队伍建设的情况来说的话,调解员基本上都是居委会大叔大妈之类的,专业性不强,都是是家长里短劝和劝离这样的方法去调解,感觉在这一行没有什么自我能力发展的前景。昨天参与了消协的调解工作。前段时候西安女车主的事情沸沸扬扬。后果的处理结果导致全国关于汽车投诉激增。今年消协这方面的投诉也挺多。主要是金融费、在4S店指定保险、上牌服务费、GPS安装费、延保费用等等五花八门。

对于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是否局市场局管辖,存在争议,物价并入市场局,金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消费者认为市场局应作出正面回应。

金融服务费,并不是银行收取的费用,是4S店代办贷款业务时收取。我国曾是计划经济时代,那时国家统筹一切,人们生活按部就班。但自从市场放开之后,物价的作用更多依靠市场这只手,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行政机关的干预退后。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名目的费用,了解了辖区内的所有4S店,都回复的是目前汽车销售是一个综合服务,并非仅是销售汽车,还包括各种保险、贷款、上户、安装GPS、售后保养等。在之前年景好的时候,汽车销售本身是赚钱的,但是这两年,汽车销售存在倒挂,本身是低价销售甚至是亏本销售,挣钱就靠相应的其它服务拉高综合毛利。如果不收取这些服务费,那车价会上涨,相比而言,对消费者更不利。即买不到便宜车,也享受不到更好的服务。

昨天的争议焦点就是消费者投诉4S店收取上牌服务费,但消费者在交费之后自行办理上户,4S店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最终调解失败。因4S店认为双方签订了上牌服务费的合同,消费者不愿4S店提供上牌服务,是其自主选择放弃,不是退款的理由。另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支付上牌服务费,4S店会将车价上涨,或者不会销售该车给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对消费者曾进行了明确的告知。调解到中途,4S店为表示诚意,曾愿意为其赠送服务来进行补偿。但消费者明确予以拒绝。

其实是想说,这次调解成败的关键,其实在于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想解决问题,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调解方案,否则即使通过诉讼,4S店退还服务费,诉讼成本也过高。对4S店来说,作为经营主体,挣钱肯定无可厚非,但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让其自主消费,规范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人民调解解民难,平安和谐记心间,行政司法齐努力,纠纷化解尽开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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