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法官为什么劝原告调解?

75 2024-06-06 09:12 admin   手机版

一、法官为什么劝原告调解?

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法官经常会对一些可以调解的案件,劝说当事人调解结案。笔者认真总结了调解结案的几个优点以及同判决的异同点。希望大家对调解结案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不要认为调解就是在保护被告,不要认为调解就是对原告不利。法官劝你调解,主要是因为:

1.调解案件生效快

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具有法效力。往往当事人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希望得到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和权利确认,得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实现自己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我能通过法院要到别人欠我的钱,我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其中有一个误解,就是认为判决书才是具有终局性的裁判,调解书不具有终局性。只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才能达到自己的诉求。

笔者想说,调解与判决,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样具有执行力。而且民事一审判决作出,要经过15天的上诉期,才具有法律效力,再加上判决书留给当事人的履行期限,裁判文书才具有执行力。

2.调解不伤和气,容易履行,易于执行。

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经过法官从中主持,双方让步,最终达成的意见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也不会用判决强制将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划分给当事人,显得更为柔性,所以对裁判(调解书)的接受度更高,有能力的话,就能按照调解书及时履行,就算案件进入执行,从当事人主观意愿上,更容易执行。

3.调解减轻当事人、法官讼累。

案件发生往往是一个回溯性的过程,特别是一些人身侵权案件,证据并不能完整地显示整个具体的案件事实,所以法官在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往往会产生风险,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的话,可能发回重审,对于法官、当事人,诉讼周期无形之中被延长,事情久久不能解决,对于三方都不利。

4.为什么会有判决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判决的作用主要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

二、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如何处理案件

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有:

1、请教同事或者业务专家。

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协商。

3、上报专业委员会讨论。

4、上报审委会讨论。

5、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

法官作为司法机构执法人员,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应该是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帕尔玛因遗产而谋杀被继承人,法律当然不能允许其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如果简易程序解决不了,有可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解决不了,有可能会提交审委会讨论,再有可能也会请示上级法院。

好难,要用法理...

这个案例要是在咱国家就好判了,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啊..嘿嘿

三、民事诉讼中,法庭前调解的特点有哪些

【为您推荐】桐庐县律师 番禺区律师 负忧墒 平度律师 南浔律师 邯郸县律师 建德市律师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为民事纠纷等活动发生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跟诉讼的程序有所区别也有所联系,法庭前的调解必须是在合法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那么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呢?下面就让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的特点 民事诉讼诉前调解(以下简称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ADR),并且属于法院附设的ADR或曰司法ADR的范畴。诉前调解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它有以下特点: 1、诉前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法院外的调解或曰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形式。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法院可以自己调解,也可以同其他调解人员一起调解,还可以委托调解。例如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调解由地方法院的简易庭法官办理,调解通常由法官选任的调解委员1~3人先行调解,等调解到相当程度而有望调解成功时或有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再报请法官到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合意由法官进行调解或法官认为适当时,由法官进行调解。日本的民事调停法则规定,诉前调解通常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法院认为适当时,由法官单独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法官担任调解主任,调解主任由地方法院在法官中指定,其他两名是调解委员,从民间并经事先选任的调解委员名单中指定。 2、诉前调解事项具有特殊性。 诉前调解有强制性的诉前调解和任意性的诉前调解之分。强制性的诉前调解是指某些事项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对于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而言,诉前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任意性的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在诉前由法院进行调解,除了强制调解的事项以外,其他所有的事项都实行任意调解,对于任意性的诉前调解而言,诉前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是较为特殊的,而且是较为有限的。一般来说,根据纠纷事项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居住的环境、非讼色彩、争议金额等因素来决定诉前强制调解的范围。如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只有11类:①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的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争执;②因定不动产的界限或设置界标发生的争执;③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的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的争执;④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的管理发生的争执;⑤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的租金或地租发生的争执;⑥因定地上权的期间、范围、地租发生的争执;⑦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发生的争执;⑧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的争执;⑨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间因合伙发生的争执;⑩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三亲等内的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的争执;其他因财产权发生争执,其标的的金额或价值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此项所定数额,台湾地区“司法院”可以因情势需要,通过命令减至新台币5万元或增至15万元)。 3、诉前调解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有自己独特的程序。 诉前调解程序是在诉讼开始之前进行的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它有一套独特的原则、原理和程序运行机制。诉前调解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调解通常在法院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处所进行,即使在法院进行,也不必在正规的法庭进行调解,而应当在调解室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未必像诉讼那样一定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调解程序中法院职权较大,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解协议经过当事人合意而成立。 4、诉前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调解成立以后,诉前调解程序结束,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或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的这一效力是同我国现行的诉讼中调解的效力是一样的,它不同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是不能作为执行根据的。在现代社会,诉前调解程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的作用 1、诉前调解符合解决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事件需要。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有一些纠纷的性质、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它们特别需要或者特别适宜通过调解解决。台湾民事诉讼法学者邱联恭教授指出,特别需要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事件包括:当事人间因事件的性质、居住环境或一定的亲等关系,特别需要维持彼此之间的和谐关系的;系争的标的金额或价额太小或所需的调查证据、认定事实特别烦琐困难,进行诉讼程序显然违反费用相当性原理;事件具有浓厚的非讼色彩,为解决纷争所需的判断主要在于斟酌决定两造日后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论断当事人过去之是非2、诉前调解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诉前调解制度的设立,使得当事人双方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就非强制调解的事件申请法院调解,这就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个选择适用成本较低的、比较灵活的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机会。再次,诉前调解可以起到疏减讼源、减轻法官负担的作用。通过诉前调解,一些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而不必进入诉讼程序,这可以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法官的负担,同时也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成本。3、诉前调解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具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特殊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被邀请参与调解程序,扩大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机会,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功能。 民事诉讼法庭前调解主要的特点就是特殊性跟强制性,但是强制性的诉前调解事项是有限制的。法庭前调解可以维护彼此的和谐关系,尤其是事故当事人是有一定关系的。并且通过法庭前调解,可以适当的减轻法官的负担,减少替丁的诉讼案件的数量,同时降低了民事诉讼的司法成本。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诉前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法院外的调解或曰诉讼外的调解,法院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仲裁调解等调解形式。 而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法院可以自己调解,也可以同其他调解人员一起调解,还可以委托调解。”

1、诉前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

2、诉前调解事项具有特殊性。

3、诉前调解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有自己独特的程序。

4、诉前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民事诉讼诉前调解(以下简称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ADR),并且属于法院附设的ADR或曰司法ADR的范畴。诉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