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引冲突 俩村民互殴“两败俱伤”
人民网贵港2017年 1月16日电 黄某与覃某是同村村民,但两人却因土地纠纷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被另一方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7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存在土地纠纷。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家人就土地纠纷问题进行理论,期间双方言语大声,继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原告黄某被被告覃某打伤头部。同日,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6月20日,原告办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处理,后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因原被告对于赔偿数额协商不下,调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黄某伤情经贵港市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土地纠纷的问题,原、被告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理性、妥善地处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应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采取争吵或肢体冲突的方式使事态恶化、矛盾加深,并在双方推搡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原被告应按4:6比例对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覃某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自负40%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黄某的损失为6895元,被告覃某应承担60%赔偿责任,即应向原告黄某赔偿4137元。(黄丽丽 陈拥静)
扩展材料
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案例审理注意事项:
1、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2、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是要做到慎审快结。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人民网-土地纠纷引冲突 俩村民互殴“两败俱伤”
案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例】
2xxx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次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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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案例审理注意事项:
1、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2、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是要做到慎审快结。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关于XXXXXX委会第6村小组与第7村小组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XXXX委会第6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6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XXXXXX委会第7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7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青年队耕地权属纠纷一案业经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958年,当时的XXX大队利用青年队的土地办农业中学。1960年农业中学解散后,当时XXX大队将青年队土地13亩划给我村小组所有。2000年,我村小组将该土地承包给本村的农户,并依法向XXX县人民政府申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60我村小组取得该土地后,一直耕种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且一直没有纠纷。2005年冬,第7村小组无缘无故竟说是他们的土地,提出要将青年队耕地归还给他们,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我村小组认为,青年队的耕地是由当时的XXX大队于1960年划分给我村小组的,且我村小组一直耕种使用了四十多年,依法已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为维护我村小组的合法权益,请县人民政府政府制止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并依法将青年队的耕地所有权确给我村小组所有。
申请人提供证据:
1(1)—(3)、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青年队耕地权属的调解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2、XXX委会于2006年12月18日开启的证明(复印件);3、青年队耕地草图(复印件);4、青年队耕地草图、面积登记(复印件);5、XXX二00二年国家、镇、村统筹、教育费附加、水利粮任务一览表(复印件);6(1)—(3)、XXX一九八五年农业税负担计算汇总表(复印件);7(1)—(13)、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复印件);8(1)—(35)、XXX县人民政府于二000年一月一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9、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XXX的证明;10、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青年队耕地耕种的证明;11、XXX的证言(复印件);12、XXX委会开启的关于第6村小组耕地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3(1)—(3)二00一年XXX高村落实农业税负担表和XXX县农业税计征面积到户统计表(复印件)。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1(1)—(3)号证据有异议,XXX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合理,脱离实际,未经调查落实就作出处理;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此张村委会证明系第6村小组村民所写,因为开启此张证明的人是第6村小组人(现任XXX委会付主任),属无效证明;对3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无异议;对5号证据不清楚;对6(1)—(3)号证据不清楚,第6村小组上缴国家任务与我村小组无关;对7(1)—(13)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涉及到青年队耕地而又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此证属无效证据;对8(1)—(35)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涉及青年队耕地)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凡涉及青年队耕地的证书属无效证据;对9号证据无异议;对10号证言有异议,因为这张村委会证明不符合实际,认为没有XXX签名,且60年冬前第6村小组属原高三大队管辖,因此属无效证明;对11号证据无异议,属实;对1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只要第6村小组耕地总面积未涉及青年队耕地,那么此证明与我村小组无关,反之,则是无效证明;对13(1)—(3)证据,认为属第6村小组内务,与我村小组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我村小组60年代初从全XXX人民的利益出发,为大办农业培育良种,为各生产队增产增收,大队选择我村小组水碓寮西片耕地(青年队耕地)十多亩,给青年队办种子场,我村小组通情达理,无偿奉献。64年大“四清”运动前夕,种子场解散,此十多亩耕地续由青年队耕种,数月后青年队解散,则由XXX队(第6村小组)接耕。我村小组认为,争执地(即青年队耕地)的东、南、北三面,都是我村小组的耕地(耕作区),且在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直至如今我村小组都没有放弃这一权属。可见,我村小组要求第6村小组归还青年队耕地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为了维护我村小组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要求XXX县人民政府撤销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法将争执地权属归还给我村小组。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1)—(3)、XXX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证言;2、XXX的证言;3、XXX的证言;4、XXX的证言;5、XXX的证言;6、XXX于二00六年12月1日的证言;7、XXX委会的证明。
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1(1)—(3)号证据无异议,属实;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XXX的证言不是事实;对3号证据有异议,因为当时林亚式并没有任生产队队长,与其交涉无意义;对4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当时林亚式并未任生产队队长,XXX的证言无事实根据;对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XXX的证言无事实根据;对6号证据无异议;对7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此证明无事实根据。
经调查质证查明:争议地,青年队耕地,面积壹拾伍点柒亩(10461.4平方米),四至:东机耕路;南排水圳(水田);西XX公路;北排水圳(水田)。上世纪60年代以前,争执地由第7村小组管理使用。1960年,原XXX大队抽出现争执地(即青年队耕地)兴办种子场,种子场解散后,原XXX大队组织青年队继续管理使用该地(青年队耕地因此而得名),利用该地进行水稻种子等试验。1964年,青年队解散后,由原XXX大队主持将争执地划给第6村小组(1960年由高三大队合进XXX大队管辖)管理使用,一直耕种至2006年5月。2006年5月,第7村小组要求第6村小组归还其以前的耕地(争执地)从而引发争执。2006年12月21日,XXX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争执地青年队耕地权属归第6村小组所有”的处理意见。由于第7村小组不执行XXX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仍然在争执地上纠缠。于是第6村小组向县政府申请调处。县政府调处部门受理后,曾召集双方到现场勘查和调解,但因各持已见,调解不成立。
本府认为:该争议地自1964年青年队解散后至2006年引起争执时止,一直由第6村小组连续管理使用达四十多年,且四十多年青年队耕地的国家各项税费由第6村小组负担,期间又未发生争执,第6村小组已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争执地青年队耕地权属归XXX委会第6村小组享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附:争执地示意图
于XXXXXX委会第6村小组与第7村小组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XXXX委会第6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6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XXXXXX委会第7村民小组
代表人:XXX,男,第7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青年队耕地权属纠纷一案业经审理完结。
申请人称:1958年,当时的XXX大队利用青年队的土地办农业中学。1960年农业中学解散后,当时XXX大队将青年队土地13亩划给我村小组所有。2000年,我村小组将该土地承包给本村的农户,并依法向XXX县人民政府申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60我村小组取得该土地后,一直耕种使用至今已有四十多年,且一直没有纠纷。2005年冬,第7村小组无缘无故竟说是他们的土地,提出要将青年队耕地归还给他们,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我村小组认为,青年队的耕地是由当时的XXX大队于1960年划分给我村小组的,且我村小组一直耕种使用了四十多年,依法已取得了该地的所有权。为维护我村小组的合法权益,请县人民政府政府制止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并依法将青年队的耕地所有权确给我村小组所有。
申请人提供证据:
1(1)-(3)、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关于青年队耕地权属的调解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2、XXX委会于2006年12月18日开启的证明(复印件);3、青年队耕地草图(复印件);4、青年队耕地草图、面积登记(复印件);5、XXX二00二年国家、镇、村统筹、教育费附加、水利粮任务一览表(复印件);6(1)-(3)、XXX一九八五年农业税负担计算汇总表(复印件);7(1)-(13)、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复印件);8(1)-(35)、XXX县人民政府于二000年一月一日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9、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XXX的证明;10、XXX委会于2006年12月6日开启的有关青年队耕地耕种的证明;11、XXX的证言(复印件);12、XXX委会开启的关于第6村小组耕地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3(1)-(3)二00一年XXX高村落实农业税负担表和XXX县农业税计征面积到户统计表(复印件)。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1(1)-(3)号证据有异议,XXX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合理,脱离实际,未经调查落实就作出处理;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此张村委会证明系第6村小组村民所写,因为开启此张证明的人是第6村小组人(现任XXX委会付主任),属无效证明;对3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无异议;对5号证据不清楚;对6(1)-(3)号证据不清楚,第6村小组上缴国家任务与我村小组无关;对7(1)-(13)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XXX县农村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证”涉及到青年队耕地而又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此证属无效证据;对8(1)-(35)号证据有异议,因为第6村小组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涉及青年队耕地)未经我村小组同意,因此,凡涉及青年队耕地的证书属无效证据;对9号证据无异议;对10号证言有异议,因为这张村委会证明不符合实际,认为没有XXX签名,且60年冬前第6村小组属原高三大队管辖,因此属无效证明;对11号证据无异议,属实;对1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只要第6村小组耕地总面积未涉及青年队耕地,那么此证明与我村小组无关,反之,则是无效证明;对13(1)-(3)证据,认为属第6村小组内务,与我村小组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我村小组60年代初从全XXX人民的利益出发,为大办农业培育良种,为各生产队增产增收,大队选择我村小组水碓寮西片耕地(青年队耕地)十多亩,给青年队办种子场,我村小组通情达理,无偿奉献。64年大“四清”运动前夕,种子场解散,此十多亩耕地续由青年队耕种,数月后青年队解散,则由XXX队(第6村小组)接耕。我村小组认为,争执地(即青年队耕地)的东、南、北三面,都是我村小组的耕地(耕作区),且在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直至如今我村小组都没有放弃这一权属。可见,我村小组要求第6村小组归还青年队耕地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为了维护我村小组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要求XXX县人民政府撤销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依法将争执地权属归还给我村小组。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1)-(3)、XXX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证言;2、XXX的证言;3、XXX的证言;4、XXX的证言;5、XXX的证言;6、XXX于二00六年12月1日的证言;7、XXX委会的证明。
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1(1)-(3)号证据无异议,属实;对2号证据有异议,认为XXX的证言不是事实;对3号证据有异议,因为当时林亚式并没有任生产队队长,与其交涉无意义;对4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当时林亚式并未任生产队队长,XXX的证言无事实根据;对5号证据有异议,认为XXX的证言无事实根据;对6号证据无异议;对7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此证明无事实根据。
经调查质证查明:争议地,青年队耕地,面积壹拾伍点柒亩(10461.4平方米),四至:东机耕路;南排水圳(水田);西XX公路;北排水圳(水田)。上世纪60年代以前,争执地由第7村小组管理使用。1960年,原XXX大队抽出现争执地(即青年队耕地)兴办种子场,种子场解散后,原XXX大队组织青年队继续管理使用该地(青年队耕地因此而得名),利用该地进行水稻种子等试验。1964年,青年队解散后,由原XXX大队主持将争执地划给第6村小组(1960年由高三大队合进XXX大队管辖)管理使用,一直耕种至2006年5月。2006年5月,第7村小组要求第6村小组归还其以前的耕地(争执地)从而引发争执。2006年12月21日,XXX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争执地青年队耕地权属归第6村小组所有”的处理意见。由于第7村小组不执行XXX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仍然在争执地上纠缠。于是第6村小组向县政府申请调处。县政府调处部门受理后,曾召集双方到现场勘查和调解,但因各持已见,调解不成立。
本府认为:该争议地自1964年青年队解散后至2006年引起争执时止,一直由第6村小组连续管理使用达四十多年,且四十多年青年队耕地的国家各项税费由第6村小组负担,期间又未发生争执,第6村小组已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争执地青年队耕地权属归XXX委会第6村小组享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我在农村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就在别的村买了一个房子,那时候说好了他把他种的的那个田地给我了,同时他也把他的那个土地的合同本也给我了(不过到现在没有改我的名字呢,也没有书面协议),后来村里面又把那个田地每年的补偿本改成了我的名字,今年他又给我要地了,让我种完了玉米就给他,我该不该给他。我已经种了7年了,我的户口已经迁移到这个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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