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案例
法律分析: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求篇报告
何为人民调解仲裁制度。人民调解仲裁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渗入仲裁制度的内容,使一般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的一项法律制度。他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减少诉讼成本,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维护平安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为目的;以直接、民主、便利、快捷、和气、经济、依法、高效为原则。立足于基层,依靠群众,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优化调解仲裁员配置,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建立一套调、裁民间矛盾纠纷工作的新机制。本文主要对人民调解仲裁制度的组织形式、职能、受案范围及调裁效力、管辖、调裁程序等内容进行阐述。
一、 人民调解仲裁制度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仲裁制度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和村委会(社区)两个层面上,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司法行政部门主持工作。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乡级所设的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村级所设的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治安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同级分管民政、土地,建设、安全、计划生育、妇联等部门组成。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是调解仲裁员,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各自然村、村民生产小组、其他生产单位、生活小区聘请调解仲裁员若干。
二、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受案范围
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有两个职能,一是调解职能,二是仲裁职能。其受案范围,是发生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村民生产小组成员之间、其他生产单位同事之间,关于宅基地侵权纠纷、承包地侵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轻微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
三、人民调解仲裁制度的调裁程序和效力
对于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内的简单民事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本村(社区)或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即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由主任指定一至三名调解仲裁员组成调解庭,如指定二名以上调解仲裁员组成调解庭的,同时指定一名调解仲裁员为首席调解仲裁员,主持调解工作,如主任或副主任组成调解庭时,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首席调解仲裁员,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效力;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未到庭的,应当进行仲裁,双方未到庭的视为未申请调解。自确定实行仲裁程序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调解仲裁员组成,同时指定一名调解仲裁员为首席调解仲裁员,主持仲裁工作,如主任或副主任组成仲裁庭时,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首席调解仲裁员。仲裁庭裁决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开庭但不公开审理,举证期间不少于十日,但双方同意的除外,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退庭的,视为未申请调解。仲裁庭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无法查明,或法律关系复杂,难于裁决的,可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仲裁,不予仲裁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人民调解仲裁制度的管辖
人民调解仲裁委员会按设立的层面,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简单民事纠纷实行管辖。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快速化解了一些民间矛盾,推动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大部分发案频率高,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没有调解、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当事人为了置气,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花大成本打官司,使双方当事人两败俱伤,破坏安定团结,阻碍社会和谐。而人民调解仲裁制度,就是最大程度的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其意义重大。
及时到达现场。纠纷案件发生后,如果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双方由于情绪激动,很可能由争吵转变为殴斗,甚至会产生更严重后果。因此,该局要求接到这方面报警后,城区的立即与街面巡逻人员取得联系,由巡逻人员先期赶往控制;农村的立即通知治保组织先期赶往劝阻,民警立即以最短的时间准确到达现场,在争吵转变为殴斗前进行劝导,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及时调查取证。在将事态平息后,首先需将无关人员劝离现场,并规劝双方使情绪稳定下来。随后,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过程中,一方面要控制双方当事人的活动范围,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民警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边听边梳理,判断是非,找出矛盾的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化解。同时还要根据现场情况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样既可以为以后的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及时调解处结。调解矛盾纠纷时,找准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做到心中有底,然后拟定处理意见,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通过及时调解,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和好。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情节轻微的案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能不到法院起诉的尽量不到法院起诉,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前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做到圆满化解,不留后患。
及时进行回访。有些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调解协议达成后,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履行,期间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就可能使矛盾纠纷出现反复甚至激化。为此,该局在矛盾纠纷调解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处理后的情况及当事人的心态,了解是否还存在什么矛盾或隐患,通过回访,彻底消除隐患。
党的十七大已胜利召开,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树起了一面伟大的旗帜(即建设中国特色)和指明了一条光明道路。当今的中国人在这面旗帜的指引下,正意气奋发地大踏步前进。其最终目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小康社会以及人与各方和谐发展的和谐社会。
在创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有效化解民间矛盾是推进社会前进的重要举措。当前,在社区一线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人员深深感受到,目前我国社会确实出现民间矛盾凸显的问题,而且有些矛盾确实较难以调处。针对这样的现状,我们认为:
(1)应当深入扎实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社会建设”中的“五有”理念来统领民间调解工作。
(2)充实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养,尤其是要掌握当前实施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和《劳动法》等许多与以前法律法规内容有很大变化的法律真谛,依法调处民间矛盾。
(3)针对不同个案要善于运用综合的学识,以“双赢”或“多赢”形态来调处民间矛盾。
(4)在回顾前二十年取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同时,不回避现实,承认在已往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瑕疵,通过解决瑕疵问题来调处矛盾,这样的化解是有例可循的。
党的十七大精神博大精深,确实是马列主义与中国特色相融的理论典范,“社会建设”也是党的报告一种理论创新,基层信访司法工作人员确实有必要不断努力学习,深刻领会并将起融入在自己的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