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
第三问:不能请求其返还,甲跟戊成立善意取得制度。戊取得对沙壶得所有权。第四问,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已经就交易事项达成了合意,实际上是一种预期违约。违约得形态有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合同法案例分析..望大家帮忙..
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
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
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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