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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功未在调解书上签字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4-23 10:24   点击:185  编辑:admin   手机版

调解不成功未在调解书上签字会有什么后果?

1、调解书是具有和生效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没有明显程序瑕疵,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的话,是不能撤销效力的。简单点说,99.9%的调解书是有效的。


2、您朋友的争议点在于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时间。坦白说,“小学都没读完”并不构成对这些条款的不能理解。

况且,对于这些关键性条款,实在看不懂的话,应该是仔细思索、咨询他人后再同意调解协议,自身应该思索地完善一些。
3、救济途径。如果实在无力支付,案件将进入执行程序。可以请求执行法官帮你们再次进行和解

,达成新的协议,放宽支付金额、日期。但是请您朋友注意,请求时多强调自身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调解协议没看懂就签字这种就别强调了,可能带来反向效果。另外,执行法官是帮她调解,不是法定义务。如果没空帮或者帮不下来,那也没有办法哦。

法律案例分析!急!

1,甲得其舅舅的赠与古董,指定赠运厅与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旁昌隐,婚前购置的房产。乙伤残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2,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迅孝甲不同意的情形下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可以。

4,可以,但是只能助长一定时期的经济帮助。

5,可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是不能与第三人债务对抗。

民事诉讼案例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马天星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10日之后,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猛敬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终告失败。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2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桂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山清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1、不可以主持调解。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

2、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4、不逗知前可以。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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