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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调解?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5-05 12:04   点击:16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行政案件立案后是否可以调解?

1、对于行政案件,一般是不可以申请调解的,但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案件中的赔偿部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当然可以的。

行政案件是属于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案件,开庭前,开庭后都会组织调解的,这种情况双方如果能达成一致的,法院是可以直接出具调解书的。

二、起诉前调解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三、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和解。后甲公司感觉调解结

工商局的调节行为不是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只是居间的调节,所以不存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主要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然而,原告还必须提出证据对他们有利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必须承担丢失的风险。

2,存在的第三人,在公安局。由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机关,涉及到公安局,公安局为第三人。出现在法庭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第三人。

3,第三人的情况下是一个关键的人物,而不是被命名为被告,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合法性和执法活动。此外,无论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由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实现的结果。

五、关于行政处罚后的行政调解有关问题

你找人按行政复议程序走,公安局给了行政调解,说明原来的行政拘留被撤销了,所以是没有犯罪记录的。

六、案件已受理是什么意思?

案件已经受理就是启动了办案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必将会有一个法定的结论。

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进行了登记,将开始查办案件,经过调查如果是经济民事纠纷,一般就是调解处理,如果是治安案件,将依法进行处罚,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将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检察院接到了举报,一般是职务犯罪,比如贪污、受贿等,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即表示检察院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将启动侦查程序,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法院收到了公民的诉状,启动了民事审判程序,最终经过审理,将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

扩展资料: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一、执法文书管理

法规科负责执法文书的盖章、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周周一凭检查计划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登记说明领取执法文书(可备有一定富余量),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前由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讨论研究,编制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具体事项和内容。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

三、整改复查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收集整改或未整改相关材料,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四、案件受理

投诉、举报材料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五、立案审批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 各执法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不免除责任;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通称案件承办人,下同)。

经法规科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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