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侵权产品如何调解?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 1号
告广东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大厦。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公司地址。
第二被告广州市X连锁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X,男,住广州市X路X号X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X”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注册在第X类核定的五种商品上,商标注册号列第X号。原告使用的“X’’商标成为消费者识别区分产品的显著标志,“X”商标也为原告带来商业上的巨大利益。
但近期,第一被告以其生产的“X”大肆铺向市场,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给原告的产品造成巨大的冲击,致使原告的销售和利润大为下降。第二被告明知第一被告生产的“X”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故起诉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第X号“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产品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X号“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产品3、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 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一被告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在2 01 2年4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X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4 5 0 0 0元。
二、如果第一被告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时间支付金额赔偿款4 5 0 0 0元给原告广东X食品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则须在迟延履行之日起十日内另行向原告广东X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金25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1 07 5元由第一被告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第一被告广州市X食品有限公司在2 0 1 2年4月2日前将应负担的受理费1 0 7 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X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已在2 0 1 2年3月5日签名确认上述协议。
审 判 长 戴肖锋
人民陪审员 吴静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丽容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嘉琪。
二、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 行政侵权责任?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民事权益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 调整范围,也有争议。有的意见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 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将这一条 的内容纳入到侵权责任法中。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国家赔偿与民事 赔偿的关系。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历史上看,以前,国家赔偿包含在 民事赔偿里,目前有些国家还是这样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有的国家单独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专门调整行政侵权和刑事赔 偿。我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行政侵权责任。
理 论上看,国家赔偿法应当是民法的特别法,但随着国家赔偿制度进 一步发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与民事赔偿存在差异,比如,归责原 则、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救济途径等。这些重大问题与民事赔偿 相比较,是共性大,还是差异性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侵权责 任法既没有明确行政侵权责任包括在侵权责任法里,也没有明确 将行政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中排除出去。
。
三、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有哪些呢?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