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执行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对于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执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判的各种程序,无罪的人被过滤掉,有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进入执行环节。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
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无论刑罚的报应目的还是预防目的,均有赖于执行而实现。如果刑罚不能得到正确执行,罪犯得不到有效的惩罚与改造,那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就会破坏刑事诉讼的效果,影响诉讼目的的实现。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变更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减刑是对原生效裁判刑罚的改变,假释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两种变更方式对服刑的罪犯的合法权益影响巨大,对犯罪被害人心理影响甚重,社会关注度高,理应通过合理公正的程序进行。
减刑假释的诉讼化,有利于纠正各种影响和破坏减刑假释的违法情况,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促进严格执法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对于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公民对于刑事执法能力的要求更高。但是刑罚执行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以钱抵刑”、徇私舞弊等发生在减刑假释环节的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对罪犯改造质量不高,在押人员犯罪或走上社会后又重新犯罪的不少。
这些都给刑罚执行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对减刑、假释实现诉讼化,就是检察权对刑罚执行变更权的制衡,从而防止刑罚执行机关滥用减刑、假释造成权力过度膨胀形成专断和腐败。因此,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建立发现违法、纠正违法和预防违法的机制,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监管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三)保障刑罚执行力
减刑、假释的程序诉讼化对于保障刑罚执行力,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表现为终局裁判的执行力。这是国家赋予审判权以专属性和独立自主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必然结果。刑事裁判是国家刑罚权的核心,生效后必须依法执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就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刑罚执行力不仅约束罪犯,而且约束法院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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