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工资的协商谈判
主要有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关系等。基层工会在与企业行政进行工资协商谈判中应依据的法毕誉培律规定主要有:一是关于工资原则的法律规定;二是关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三是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2工作实践和休息手唯休假的协商谈判
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工作时间特点;关于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的计算;对延长劳动时间的虚差工时计算;对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定,周休息日、法定节日和带薪休假的规定等。
3劳动安全卫生的协商谈判
主要内容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训练;劳动保护物品的发放和职工身体检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造成后果赔偿的谈判;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
4保险福利的集体协商谈判
主要内容有保险福利的范围;保险与福利的标准;保险金的筹资方式;福利待遇标准和条件。
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内容
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这一机制能够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然选择。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某些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具体说,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以下三方:
1.政府代表。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中都明确规定三方乱哗让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协商芦袭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例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共性问题,往往会超出具体企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哗局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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