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
后来,由于双方对房款支付方式等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退还定金? 答:定金是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的一种形式,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其中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订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性质即为立约定金。但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约协议中未就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条款作出约定,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就签约事宜进行协商。其后双方也在该期限内就签约事宜进行了协商,只是因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而,无论是你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均不对订约失败承担法律责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没收你的定金,你也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收到的一万元定金退还给你。
房产证上加名字江苏银行不同意,怎么办
正常的,这房产已经抵押,银行不同意加所有人是合法的。唯一办法是还清贷款,解除冻结后,加所有人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