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 济宁能报名吗
劳动关系协调师在济宁是可以报名的,但考试是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学员凭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扩展资料: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范围和组织管理
(一)培训的范围。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
1、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
2、从事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居)、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培训工作暂委托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省服务技校)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乡(镇)、街(居)、社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及有关企业、单位人员培训的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人资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济宁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费用及报名条件
15:00 阅读(33) 评论(0) 分类: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dsjyyyyg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报名资格: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职业特性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在哪里报名 报考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人力资源师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人力资源师这两个职业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都是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服务的职业,而且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水平。那么他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小编整理了如下几点,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是服务的对象不同,人力资源师是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师将会是主力。
二是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力资源师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服务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和谐。
三是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人力资源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
四是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人力资源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
好了,小编今天对劳动关系协调师和人力资源师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小编认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与职工联系密切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志于此项工作的学生;以及有人际关系特长热心助人的社会人士。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年龄不限,性别无妨,工作领域宽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