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局的具体权利职责?
劳动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主要是: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辖区内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制辖区内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拟制辖区内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统筹管理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关于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法规及省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劳动力的流动。
5.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拟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和企业职工奖惩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6.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制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7.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辖区内技工学校、各类职工技能训练机构、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8.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劳动保险工作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社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劳动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9.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拟制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10.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分类定期发布全市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
11.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我市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劳动局和人事局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局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行政机关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人事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劳动人事管理。
二、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和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
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残疾人劳动保护制度。供参考。
您好,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方法如下:《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四、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