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禽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畜禽疫情防控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支柱产业,畜禽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因此,全面掌握畜禽疫情防控的关键措施,对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
畜禽疫情防控的首要任务就是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畜禽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常态化的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另一方面,要完善疫情预警机制,一旦发现疫情苗头,立即启动预警,为后续的防控措施争取宝贵时间。
落实科学的防控措施
在疫情监测和预警的基础上,要根据不同疫情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主要包括:
- 加强免疫防疫,确保畜禽群体免疫水平达标;
- 做好消毒杀菌,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 严格执行隔离检疫,阻断疫情扩散;
- 采取应急处置,遏制疫情蔓延。
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畜禽疫情防控不能只停留在被动应对的层面,更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一方面,要健全法规制度,为疫情防控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畜禽疫情防控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也需要广大养殖户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疫情防控意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强技术指导,为养殖户提供专业的防控建议和操作指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畜禽疫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才能确保畜禽业健康发展。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启示。感谢您的阅读,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二、畜禽粪便 污染 法律
现代农业中,畜禽养殖在保障食品供应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其相伴而来的是畜禽粪便的污染问题。畜禽粪便中富含氮、磷、钾等营养物质,一方面可以作为肥料用于农田,在提高土壤肥力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环境和人群健康的严重风险。
畜禽粪便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畜禽粪便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氨气、氮磷等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因子等,这些污染物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都会造成严重的污染。首先,氨气是畜禽粪便中最主要的污染物之一,其挥发性强,在养殖区域周边容易形成恶臭,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极大困扰。同时,氨气还会与大气中的硫和氮氧化物反应生成硫酸和硝酸等酸性物质,加剧酸雨问题。
其次,氮、磷等化学物质会进一步污染土壤和水体。由于畜禽粪便中的氮、磷含量较高,如果直接施用于农田,可能会造成土壤的营养过剩、紊乱。这些化学物质也会通过土壤渗漏进入地下水,引发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导致水质恶化,并可能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
此外,畜禽粪便中携带着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因子,如大肠杆菌、沙门菌等。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消毒,这些病原微生物会通过空气、水体和土壤传播,并可能引发人畜共患病,威胁到人群的健康。
畜禽粪便污染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
面对畜禽粪便污染的严重性,应该加强法律规范,对养殖业进行指导和监管。首先,应建立健全畜禽粪便处理的法规制度,要求畜禽养殖场进行合理的粪便处理。这包括建立科学的畜禽粪便处理设施,例如粪便池、沼气池等,对粪便进行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同时,应规定养殖场的粪便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物的外溢和排放,确保处理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其次,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增加对畜禽养殖场的巡查频次,对违反粪便处理法规的养殖场给予处罚,并对重度违法的养殖场予以停产整顿甚至关闭。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可以强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处理意识,促使其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粪便处理,减少粪便污染造成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此外,应推动科研机构加大畜禽粪便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通过引入先进的处理技术,如生物发酵、沼气发电等,可以有效降低畜禽粪便的污染风险,并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科研团队还可以深入研究畜禽粪便处理的最佳实践,并制定更为科学的畜禽粪便处理指南,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畜禽粪便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挑战
治理畜禽粪便污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畜禽粪便污染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容忽视。其次,畜禽粪便污染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活健康,可能引发疾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然而,畜禽粪便污染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由于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庞大,养殖场数量众多,治理的范围广,因此在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和执法,确保粪便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畜禽粪便的处理和利用技术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已经存在一些比较成熟的处理技术,但其在规模化应用和经济效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需要加大投入,进一步研发和推广高效的处理技术,提升处理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养殖户的意识和行为也是治理畜禽粪便污染的关键。养殖户应该增强环保意识,合规经营,主动参与畜禽粪便的处理工作。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了解处理技术和法律法规,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养殖户投入粪便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总之,畜禽粪便污染对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加强法律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推动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改变养殖户的行为习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畜禽粪便污染问题,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冬季防期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及散煤动态清零目标。召开“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取缔以及全域禁煤工作推进会,通报工作情况,压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开展。组织多方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实施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不留死角盲点,严控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及散煤动态清零。
二是扎实做好冬季禁烧工作。牢固树立“全年、全域、全面”禁烧的工作理念,扎实做好禁烧和防火工作。
三是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淘汰工作。
四是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活动。组织企业充分运用条幅、电子显示屏等,积极宣传全域禁煤、冬季禁烧防火等相关内容,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四、畜禽粪污污染防治条例?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实践,规范养殖户的养殖活动,提高养殖执法监管
不断优化养殖产业布局,划定禁养区,搬迁养殖场,改善流域水质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采取全量收集。固液分离收集啊方式,扩大堆肥。液态肥利用,服务种植业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1、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即一些分散的养殖户将养殖排泄物简易堆沤发酵直接用于种植业做基肥。
2、建生物有机肥厂 由工厂集中回收一部分养殖场(户)的家畜粪便,经生物发酵制成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市。
3、进行生态化处理 畜禽粪便一沼气 (沼液)一作物(水产)多种生态循环模式。
六、什么是畜禽场?
养鸡、鸭、鹅、羊、牛、猪等的场所
七、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多,我国畜禽养殖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畜禽污染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旨在推行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是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相关专家共同制定的一套治理畜禽污染的措施和方法。该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畜禽养殖业步入了现代化、科学化的治理轨道,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的转变。
主要内容
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规范养殖环境建设: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合理规模、布局和建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 加强养殖过程管理:要求养殖场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的畜禽粪便、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 控制养殖排放:要求养殖场建立科学的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养殖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排放。
- 推广清洁能源利用:鼓励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 加强监督和管理:强调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治理要求的养殖场进行处罚。
实施效果
自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 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措施,有效减少了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降低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 改善水质环境:严格控制养殖场的废水排放标准,有效防止废水直排农田和河流,改善了基地周边水质环境。
-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畜禽粪便和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实现了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了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
-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科学的治理方法,减少了畜禽养殖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促进产业升级: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推行,促进了畜禽养殖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推动了绿色发展。
问题与挑战
虽然畜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 资金投入不足:实施畜禽污染治理方案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目前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治理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 技术创新不足:目前畜禽污染治理的技术手段相对单一,需要进一步加强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 监管不严格:部分地区对养殖场的监管不力,存在污染问题严重的养殖场未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况。
- 农民意识不足:部分农民对畜禽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治理配合度不高的问题。
未来展望
为了进一步推进畜禽污染治理工作,我国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畜禽污染治理的资金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
- 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和检查,对治理不力的养殖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 提高农民意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畜禽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认识。
- 促进产业协调发展:推动畜禽养殖业与农田、养殖废弃物处理等产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循环利用。
通过不懈努力,相信在政府、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实现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九、《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畜禽养殖污染如何处理?
1、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即一些分散的养殖户将养殖排泄物简易堆沤发酵直接用于种植业做基肥。
2、建生物有机肥厂 由工厂集中回收一部分养殖场(户)的家畜粪便,经生物发酵制成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市。
3、进行生态化处理 畜禽粪便一沼气 (沼液)一作物(水产)多种生态循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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