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窗户虽然是配合房子使用价值的,但其与房子本身并未分离,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从物”。 如果家中的玻璃窗突然脱落或碎裂,而业主认为是由于其质量问题导致,可以咨询有关质监部门,对玻璃进行质量鉴定,如果玻璃质量不合格,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重新安装玻璃窗,开发商一方不能以“保修期”来规避责任。 如果玻璃质量没有问题,法规上也没有对玻璃强制性的保修规定,则需要按照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开发商对住宅玻璃的保质期是一(或两)年,如果居民觉得玻璃工程质量本身有问题,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出现这样的意外首先应看房屋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还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这个损失应当由承租人来赔偿,那么你就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除了双方合同如何约定外,还应当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这就是说,如果窗子由于年久失修、自然损耗严重,连体窗框歪斜变形,出租人没有及时认真检查、修理,对不可抗力台风的危害又估计不足,则这个损失你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就是说,如果承租人违反了“合理使用和维护”的规定,使用中有失误和过错,这个损失是由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确有证据证明这样的因果关系,那你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这样的问题最好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要轻易提起诉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还规定:出租房屋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出租人还应当依法纳税。 如果出租人违反这些规定,没有到房管机关备案,或者额外收取费用,或者不依法纳税,也是你和出租人协商谈判的有利条件。当然,你还应当考虑自己有没有什么把柄在对方手里,这也是你与对方协商谈判应该注意的一个因素。 如果是玻璃幕墙,作为建筑设计的结构之一,他们会视为外墙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也会请“蜘蛛人”来清洗,但现有的“飘窗”、“落地窗”等大面积玻璃窗属于住户私产,物业公司无权进行相应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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