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有协商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
一、协商法,就是发生纠纷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
二、调解法。就是由第三者对双方当事
人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基层组织
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三、仲裁法,就是由一方当事人向当地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劳动仲裁等。
四、诉讼法,就是由一方当事人直接向
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法律判
决具有强制性。
网友理解,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对于“调解矛盾纠纷的困惑与对策”要如何发言
A 调解矛盾纠纷的困惑与对策
众所周知,调解工作劳心又费时,往往做了还看不到成绩和结果,甚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因此,一些调解员在心里慢慢滋生了厌烦情绪,遇到矛盾就推,推不掉敷衍了事,因此,要想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在矛盾纠纷调解中掌握正确的方法、艺术、技巧:
一、 迅速反应法
为了避免民间纠纷矛盾化解不及时有可能导致激化的情况发生,调解速度应加速:一是在每个社区调委会选聘50—100名人民调解员,每个信息员负责10—20户居民。遇到纠纷发生,信息员及时通知社区调解主任,社区调解主任对于紧急纠纷必须迅速到达现场,对于自己不能处理的紧急纠纷及时联系司法所。司法所人员和社区调解主任的联络方式向辖区公布并保证24小时畅通。二是借助公安机关24小时办公的优势,对于110接警的案件,如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在公安机关有效控制下,联合调解员第一时间予以受理。我相信,迅速反应法实施后,一定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便民利民法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看作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充分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在时间上,司法所人员充分考虑到上班职工的特点,对于请假有困难的当事人,一律安排在周末或业余时间进行调解;在地点上,有些当事人因年老或腿脚不便,应该到其家中进行调解;在程序上;遇到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调解人员及时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建议当事人立即履行,从而避免签订协议后反悔和不履行情况的发生。从实施到程序更多的体现了调解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信一定会使更多当事人因为人民调解便民利民的性质而选择人民调解放弃诉讼,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
三、 回访建议法
民间纠纷存在很大的反复性,有时刚调解好的纠纷一会儿就反悔了,有时当事人就是不履行调解协议,还有的当事人之间很容易再次引发纠纷。对此,要求调解人员在成功调解纠纷后要经常性的进行回访;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请有关部门整改并反馈整改意见,最终达到调解一例、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
四、调解工作除了方法还要讲求艺术和技巧,归纳起来主要有:听、授、集、告、正。
一、 听
即倾听,做一个细心、耐心的倾听者。当事人是倾诉者,让当事人说够、说足、说透。对两种类型的更要善于倾听,一种是哭诉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心里有很多委屈,需要向我们倾诉,一吐为快;另一类是情绪暴躁型,要轻声细语将其安抚下来,平静下来,倒上一杯茶,然后开始听其诉说,在倾听时要注意当事人说话的声调、动作、最后的语言,还要注意自己的倾听姿势和当事人间歇性提问等等。
二、 授
即传授,做一个合格的传授者。当事人有很多的疑点,许多困惑,许多困难需要我们解答、解决,我们在接待他们的时候,应根据他们提出的具体问题予以解释,做一个合格的法、理、情传授者。
三、 集
即收集,做一个善于收集材料、证据的有心人。收集证据是调解纠纷的关键环节,证据是有效调解纠纷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在调解时,难以控制调解局面,难以让当事人双方口服心服。在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或证据: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谈话笔录,在与当事人接触交谈时,就必须留下笔录;二是现场勘察,制作示意图,并由在场人、当事人双方、乡村干部签字认定;三是与纠纷当事人的谈话、调查笔录。要做一个善于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心人,即不能放过一点与纠纷相关的物件,不能忽略一点与纠纷相关的痕迹,不能遗漏一个对纠纷知情的人。
四、告
即告知,做一个明白人。所谓“告知”是我们作为调解员,大致了解情况后,从控制纠纷扩大的角度,从调节程序的角度,从法律的角度,让当事人知晓应当知晓的问题。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由于纠纷除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之外,还具有反复性、持续性的特点,如不及时对当事人告知法律、法规的规定,极易造成纠纷的激化,一夜之间小纠纷可能就会酿成大纠纷。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程序不了解,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不清楚,这些都需要我们一一告知他们。只有告知才能使调解工作有章、有序、有效地进行。
五、 正
即公正,做一个公正无私的铁面人。要想做到“正”,首先要有公心,调解员内心要公,行为要端正。
这就是笔者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的一些粗浅的想法,肯定还有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还请在座各位领导和同仁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