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论题 个人薪金应不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辩题税法宣传与税收处罚哪个更利于提高纳税意识
如果是正方,个人认为可以从“纳税意识”上多做文章。辩题不需要讨论如何保证税款的收缴,那么宣传可以提高人们的意识这毋庸置疑,当然人们意识提升了以后是否主动缴纳税款那是另一回事。对于此,攻辩可以问两个方向。其一,官民敌对情绪。处罚有可能罚错吧?就算没罚错,被处罚对象有可能不是故意逃税,而是不清楚一些税的交法吧?如果不论对象、不论对错,一概依法处罚的话,老百姓会怎么想?会觉得“一切还不是你政府机关说了算,你说要多少钱我们就得交多少钱咯”。这样一来,百姓怎么会提高纳税意识呢?其二,处罚的意义。处罚之后让被罚者明白什么?被罚者明白的只是“不交税会被处罚”,而不是“应当主动交税”。那么,被罚者下次会怎么做?会主动交税吗?不会的,更多情况会能逃就逃,逃不了就交罚款咯。尤其当那些公务员人手不够的情况下,罚不过来,纳税人就更会觉得“逃得了就逃,逃不了就自认倒霉”。这样,岂是纳税意识的提高呢?如果是反方,可以结合现实来说。现实中,究竟有多少人是不知道要交税的?尤其是商家,他们本身就是以经济利益为追逐对象的,税款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他们平均每逃一万元的税款,只有很小一部分会被抓住,进而只会有五千元的处罚,那么他们当然会选择逃税。不论如何宣传,他们都很难提升纳税意识;除非让他们意识到“不纳税划不来”。如何让他们意识到划不来呢?只有加大处罚。让商家每逃一分钱的税都会被处罚,他们就自然而然不会逃税了。在问题设计上,可以从商家的己任出发,问正方商家需不需要付责惩恶扬善?如果不需要。那么当处罚力度薄弱时,当商家逃税、并且如果被抓就主动交罚款的情况下,逃税还是有钱赚的时候,商家会不会有纳税意识?如果没有,光宣传有用吗?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为什么要以法为重
因为在我国,人们的纳税意思还处于一个上升的阶段,人们的纳税意思不是很强,这样就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纳税行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人们对纳税比较反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从1990年开始的一年一次的税法宣传,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开始有了纳税的意思。所以说现阶段人们的纳税意思还处于一个上升的阶段,还没有达到很高的程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以法为重。
以上希望能够让你参考。
四、辩题: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收税越多,国家的经济实力就越强。
前半句正确,后半句不完全正确——所以整句这个说法是错误的1、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此,它是征收面最广、最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形式,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认为“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税收”是正确的;国家的税收收入越多,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从而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
2、但是,税务部门必须依法征税,国家在确定税率时,必须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考虑.过高的税率,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对企业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最终也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从而不利于财政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最终难以提高国家经济实力。
3、要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五、纳税(可以是纳税的简介、可以是以童话的格式来介绍纳税、也可以用收税是好是坏辩论的方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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