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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是什么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7-10 09:33   点击:5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辩论主义是什么

哲学中的诡辩论不一定是唯物主义,因为既有可能是唯物主义,也有可能是唯心主义。

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是对哲学基本问题即物质和精神谁是世界的本源的不同回答。

而诡辩论则是一种违反辩证思维的逻辑错误。诡辩论往往抹杀事物之间质的区别,偷换概念,这种思维混乱,无法正常沟通。

二、辩论主义内容有哪些

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

三、辩论主义的概念

诡辩论是违背逻辑规律而做的一种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证。

在宣传中论证一个命题或说明一个问题时,诡辩论者不去如实地、以有力的逻辑力量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而是从主观出发,以片面的、表面的、甚至不相干的一些现象制造虚假的联系、因果关系和主从关系,达到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目的,为其荒谬的言论制造一种骗人的推理形式。

诡辩论有时从多方面因素论证自己的命题,口若悬河,广泛地证明自己的论点,实则是冒充辩证法,以歪曲辩证法来破坏辩证法。

诡辩论有时承认事物的永久运动,而否定事物的相对静止,否定概念的确定性;有时又以事物的相对静止否定事物的永久变动,把灵活性视作原则性。

诡辩论脱离现实的具体条件,不尊重事物转化的规律性,把对事物解释的灵活性依据主观意志任意运用。

诡辩论的认识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和相对主义,在解释命题时,崇尚玩弄概念、故弄玄虚,用华而不实的辞藻美化相对主义的说教。正如列宁所说:"从赤裸裸的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可以证明任何诡辩都是正确的。

四、辩论主义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不与搞人身攻击者辩论

辩论的时候只讨论事情本身,不对对方辩者进行人身攻击,这是辩论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只要遇到对方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出现就立即停止讨论。比如瑞典事件中,只要对方一说你不爱国,质疑你的动机,抨击你为瑞典人说话而不在乎同胞的利益,说你中了西方思想的种种毒害等等,这时你就可以直接放弃辩论了。

原因很简单,他(她)已经无法聚焦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讨论。当他在事情本身的讨论上已经无法继续说理时,转而通过对辩手的人身攻击来争取自己的胜利。这种人身攻击者胜负心特别强,不仅辩论时要远之,生活中也要对他(她)小心。

美国的罗伯特将军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制订者

这个议事规则是民主的基石之一

从程序上来保证民主的辩论和结局

我当群主的时候,只要群里出现人身攻击的言论,也会主动打断群里的辩论,重申《罗伯特议事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罗伯特议事规则》

二、不与非黑即白论者辩论

非黑即白的思维者特别多,他们在两个极端之间极速跨越,这也是道德绑架者最喜欢玩的辩论游戏。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以前的“不转不是中国人”。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了,但这种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逻辑依然随处可见。

比如说,我说中国政府不应该为曾先生一家背锅。对方马上就说,难道我们要对瑞典人进行跪舔吗?在“背锅”与“跪舔”之间难道没有别的方式可以选择吗?我们可以选择淡化事件,可以选择与瑞方对话,而不是在事实未清的情况下就贸然发动外交舆论战,从而陷入被动。

生活中也要小心这样的思维者。他们有着强烈的排除异己的情绪,与他持不同意见者皆为异己。

三、不与不愿确认事实者辩论

相同的事实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观点,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辩论必须基于相同的事实,因此在辩论前必须确认相同的事实。否则辩论就失去了立足点。

一个热点事件是发展的,事实会不断得到完善。在瑞典事件上,有些人的观点和情感是基于某球媒体的第一轮报道,而后来的事实证明第一轮报道缺少关键事实和扭曲了部分事实。这也是舆论被撕裂的最重要原因。

当反转的信息到来后,我们依然要去伪存真,要把瑞典检方、旅店、路人视频等信息与某球媒体的报道作比较,从而整理出比较完整的事件过程来。基于比较充分和完整的事实,辩论才有意义。但这一次遇到好几个讨论时一直使用第一轮报道内容的人,他们不对事实进行更新,遇到这样的人,直接终止辩论。

说到底,就是我一直主张的要有批判性思维,一切观点要基于事实。要有怀疑精神和追求事实的精神。

五、辩论主义的内涵

相对主义诡辩论意思是一种哲学学说,即认为观点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因立场不同、条件差异而相互对立;而诡辩论是一种反对逻辑规律的矛盾推理和论证。它们不是一个概念,但都是夸大绝对运动而否定相对静止,是对运动的两个极端的理解。

六、辩论主义的三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二、同等、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三、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四、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3、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五、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3、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2、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

3、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七、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

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

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八、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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