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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房产是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来源:www.hylnbx.cn   时间:2023-01-18 05:12   点击:6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遗嘱继承房产是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当然是调解的好,因为调解可以很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将双方的对立情绪降到最低点,也可以消除彼此之间的间隔,判决虽然最后能解决问题,但是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地理对立情绪,还特别的厉害,为今后再次发生矛盾的埋下了伏笔。因此调节能更好的化解消化的矛盾。

能调解当然是调解好,调解不成功就必须法院判决

都可以,但是调解要出法院调解书。

二、婚姻与继承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的认定。2、本案中,许武和李某作为合法夫妻,不管李某对承包有没有出力,许武的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许武死后家中的3.5万元存款,应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即应将李某的一半分割以后,剩下的一半是许武的个人财产,才能作为许武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方法进行分割。

三、帮忙解决一道关于继承的案列分析题,求大神们帮帮忙解决!

在不考虑各方经济能力前提下,

(1)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有:李某父母、李某妻子、还有李某的两个儿子。根据继承法的第一继承人顺序。只有在第一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才引入第二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案例不存在第二继承人)但是,已经过世的人就不会继承遗产了。所以,这个时候,有继承权的是乙妻和丙两个对象。遗产对分原则。一方均为5000元。

(2)A跟B享有乙妻继承的那一部分属于乙的继承到的遗产。因为丙还活着(病危不属于死亡),所以,丙的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

(3)乙家拿到乙的那部分继承到的遗产,妻子、两个儿子三方平分,一方大概1700。丙则继承到5000元那份。

四、关于遗产继承的案情分析(急)

1,若是汪越江夫妇两立有遗嘱那么就按遗嘱继承,没有的话就按法定继承。夫妇两是突发意外死亡的,有遗嘱也不好找了,在遗嘱不明的情况下是按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儿媳原则上是不能继承公公的财产的。本案中,汪越江夫妇死后,遗产的继承开始。由于汪波后于父母死亡,因此享有继承权。第一顺序人有汪越江夫妇之女汪玉娇,汪波(由于其后又死亡,涉及另一个继承)可继承夫妇两的财产;马秀兰之母吴秋莲可继承马秀兰的财产。李珍,汪蓉继续汪波遗产。

3,由于涉及马秀兰之母吴秋莲的继承,应先将夫妇的遗产对半等分,汪越江的遗产由汪玉娇,汪波对半继承,马秀兰遗产由汪玉娇,汪波,吴秋莲继承,每人三分之一。李珍,汪蓉对半继承汪波遗产。因此汪玉娇继承总遗产十二分之五,吴秋莲继承十二分之二,李珍,汪蓉共同继续十二分之五。

五、遗产继承法案例分析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财产继承案例分析

如果没有立遗嘱、没有配偶和父母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将所有财产分成三等份,一子二女各继承一份。当地风俗不合法,侵犯二女儿的权利,二女儿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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