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的组织形式不同
民间调解中的第三方的含义比较广泛,它不但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服务所的调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等。另外还包括以个人身份进行的家族的调解,亲友的调解,邻里之间的调解。当然,还有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等。
二、调解的形式不同
民间调解既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有的纠纷也可以由调解组织或个人主动介入调解。调解的方式简单灵活。
三、调解的成本不同
民间调解中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持之外,其他民间调解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省事又省费;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但时间上可能比民间上的长,而且当事人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效力不同是民间调解和人民法院的最大区别。在我国大陆,民间调解效力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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