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急 !!
他35岁再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他的婚前的个人财产
由再婚妻子、儿子、养女每人1/3。
35岁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与再婚妻子平均分配后
由再婚妻子、儿子和养女各占1/3。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会支持第二份遗嘱。因为其成立在后。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有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互相有抚养关系,抚养关系,不仅仅是给予生活费用,生活费仅仅是一方面。还有相互之间的照顾,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定有丙对儿子乙的照顾,而且乙经常给一些生活费用于家庭生活。
乙对此有继承权。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我已经修改了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四、继承法案例分析房产继承
参照一个原则就行,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夫妻份额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继承人均分(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是你父亲个人财产的,则直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如果你父亲先于你继母去世的,那么这个时候,你们可以继承属于你们父亲那部分的遗产。此时,发生继承后。则继母和你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自然也不存在所谓的继承。
当然,如果对继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可以适当继承她的财产。
当然,如果死前立有遗嘱,写明了分割谁的,应当按照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