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纤让李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第二章 交办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毁迟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第三章 办理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滑档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如何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
一是通过人民政协广泛、多层、制度化的政治协商,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毕扮策、依法决策。按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协商,运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专委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平台和载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就加强法治、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等重要工作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要完善在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运行机制,细化形式、程序和机制,建立具体可行、衔接配套的操作规范,使政治协商更加有制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通过人民政协多形式的民主监督,促进工作改进和落实。着眼于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发挥作用,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履职全过程,拓展民主监督广度和深度,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和载体。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政部门工作质量、作风、实效的监督。进一步健全知情、沟通、反馈制度,规范有序、积极有效开展民主监督。通过民主监督,也更好地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通过人民政协多领域的参政议政,扩大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运用好政协界别组织的结构优势、民主协商的功能优势、联系广泛的渠道优势,吸收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协商议政,使不同主体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同时,发挥好媒体作用,吸引各界别群众和国外公众关注人民政协的履职实践,深入认识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四是通过人民政协多途径的汇集和表达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散巧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使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平台上充分表达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愿望诉求、手掘灶意见主张,促进利益协调和综合,寻求社会各界利益的最大交汇点,使党和政府的决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通过充分反映各界别利益诉求,也为政治协商提供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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