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提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机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提出了新的定位和要求,并规定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0.12.11日,药审中心(CDE)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号通告)同时废止。
本文从沟通交流分类、工作程序、申请人准备要求、常见问题等方面解读该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审评机构历来注重对外沟通交流,早期CDE主要的沟通交流形式有审评咨询会议、沟通交流会议、开放⽇、周三咨询⽇、信息反馈、主任邮箱等。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17号)提出,对于符合特殊审批条件的注册申请,实行“早期介⼊、优先审评、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
《药品审评中⼼与注册申请⼈沟通会议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由CDE制定),对CDE与申请人的沟通会议进行定义,明确召开沟通会议的适⽤情形(特殊审批程序和在审注册品种的技术问题)、会议程序和要求等。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进⼀步⿎励药物创新的意见》(国⾷药监注[2013]37号)指出,建⽴网络电⼦沟通平台,提高注册申请⼈与技术审评部门的沟通效率。
《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政策的公告》(2015年由原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指出,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人员与申请⼈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由原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指出,沟通交流会议优先适用于创新药物、采用先进制剂技术药物,以及临床急需药物研发的注册申请中的沟通交流。
2017年10⽉8⽇,《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出,建⽴完善注册申请⼈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完善审评机构与注册申请⼈会议沟通制度;受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审评机构应与注册申请⼈进⾏会议沟通。
《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指出,会议适用于创新药物、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复杂仿制药以及一致性评价品种等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中的沟通交流。
《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施行)第⼆⼗七条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作制度,加强能⼒建设,建⽴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审评审批效率”。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将沟通交流制度纳⼊药品注册管理的基本制度,进⼀步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提出了新的定位和要求,并规定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CDE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0年第48号,由CDE发布)。
经多年探索与实践,CDE已逐步形成“规范指导在前、沟通交流在中、审评决策在后”的审评管理模式,可沟通交流的品种范围也从最初的符合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扩大到所有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提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机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提出了新的行定位和要求,并规定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CDE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次修订基于《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号通告)。
本办法所指的 沟通交流 ,系指在药物研发与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申请人与CDE审评团队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由申请人提出,经CDE审评团队同意后召开。
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技术审评中的沟通交流。
Ⅰ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30日内召开,Ⅱ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60日内召开,Ⅲ类会议一般安排在申请后75日内召开。
《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与《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交。
参加沟通交流会议人员的专业背景,应当满足针对专业问题讨论的需要。
若拟沟通交流的问题还需要提供额外数据才具备沟通交流条件的,可能会导致沟通交流会议不能召开。
为保证沟通交流会议质量和效率,会议前药品注册专员应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充分协商,确认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CDE在审评过程中根据需要提出沟通交流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用于沟通交流的会议资料,应归入申报资料作为审评依据。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之前的会议重要资料,由申请人归入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沟通交流会议由CDE工作人员主持,依事先确定的会议议程进行,对会前提出的拟讨论问题逐条进行讨论,过程中提出新的会议资料、产生的发散性问题和临时增加的新问题原则上不在沟通交流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沟通交流会议时间为60-90分钟内。
会议纪要应按照《沟通交流会议纪要模板》要求撰写,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写明共同观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分别写明各自观点。最迟于会议结束后30日内定稿,定稿后2日内由项目管理人员上传至沟通交流系统。
关键参会人员无法按时参会的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会议延期的,延期决定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日告知申请人。一般延期时间不应超过2个月。因申请人原因超过2个月的,视为不能召开会议。
会议取消的决定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告知申请人。导致会议取消的情形如,申请人提出取消会议并经CDE同意的;申请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已通过书面交流方式回复的。
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
申请人和CDE通过申请人之窗就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咨询,通常不就技术审评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应在递交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现场沟通
2019年,CDE发布《关于做好技术咨询提高服务质量的通知》,设立便民查询台、面对面咨询窗口。
补充资料工作程序
2020年发布的《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规定:“药审中心通过发补前的专业审评问询和发补后的补充资料问询程序,请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提高补充资料的质量和效率”。
专家咨询会议等
专家咨询会议、专家公开论证会为解决审评决策中的重要争议问题、技术问题、疑难问题等组织的交流会议, 由审评人员、申请人、审评专家三方参与。
提出与研发决策相关的关键问题的申请较少,或者提出的问题已在指导原则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沟通交流不是基于问题讨论而是要求给出答案,缺少申请人观点。
无效沟通或低效沟通。提出的问题不聚焦,未针对品种特点思考和研究;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一致。
药品注册申请中沟通交流在降低和规避药物研发风险、提高药品研发注册⼯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申请⼈应系统了解与沟通交流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要求、⼯作规范等,充分利⽤相应渠道,依法依规、规范严谨地进⾏沟通交流。
现阶段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开发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界和监管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识不足,指导原则缺乏。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技术门槛使其在开发、制造和商业化方面存在挑战。在产品开发和注册过程中,应提前考量可能存在的问题,于适当阶段向监管机构提请沟通交流会议,充分利用每一次沟通机会。在会议申请和资料准备过程中应注意:
由于从申请沟通交流到获得监管机构的反馈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耽误产品开发和注册进程,综合考量开发阶段与沟通的问题,问题应与开发阶段相适宜。
申办方提出的问题应具体、有针对性,避免提出笼统的问题而得不到监管机构明确的意见。
申办方应向监管机构展示自己的决策和理由,而非让监管机构做决定或找答案。
申办方的资料应总结到位,做到能够支持沟通交流问题。
不对关键数据进行刻意隐瞒,避免审评员依据不完整的数据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规范
李培.国内药品注册沟通交流制度介绍与思考[J]. 中国药事, 2021, 3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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