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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个劳资关系案例

74 2024-06-15 21:11 admin   手机版

一、求一个劳资关系案例

李某2015年2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15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

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15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于2015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15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

为此,要求:

1.与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

2.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2015年4月、5月的工资人民币8000元及25%的赔偿金2000元;

3.某物流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

4.某物流公司支付2015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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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资协商用人单位代表可由

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三、劳资纠纷案例

劳资纠纷案例: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意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案件评析】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关与劳资问题的纠纷?

 

1、你们辞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你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你们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1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

6、你们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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