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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院协商医疗纠纷的技巧

180 2024-06-23 15:56 admin   手机版

一、和医院协商医疗纠纷的技巧

一、协商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1、充分考虑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应对准备。

2、注意收集保管各种证据。

3、尽到一定告知义务,如病历及实物的封存、尸检权的告知等。

4、说明诉讼相关费用,请患方做出理智选择。

二、协商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良好的环境,有利于稳情绪

2、慎重选择参加协商人员,避开当事科室,以3人为宜。

3、注意协商礼仪。

4、注意语言,不必伶牙利齿、妙语连珠,但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清晰明快的语言表达能力,并能做到克己敬人。语言深度要适合对方认知水平,尤其是对专业问题的解释要力求让对方充分理解。

三、分阶段采取不同策略:

初始阶段,倾听对方叙述和发泄。做好记录,关键部分适时追问强调,以显示重视态度。适当表示同情,有利化解激奋情绪。对不能认同的地方暂不作辩解,始终如一保持不卑不亢、平和真诚的姿态,不可过早亮明态度,激化矛盾。要给对方足够时间接受现实,稳定情绪。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消磨对方过激情绪,防止暴力及其他意外发生。要特别警惕对方人员中的老人及孕妇因情绪激动而发生意外,必要时可安排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给予医疗性保护。

第二阶段,解释说明。此时往往会遭到对方的种种质问,要在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谨慎回答。可利用倒水、记录、核实、汇报等间隙周密组织语言,力求完善并留有余地,无法当场作出答复者不可勉强。

第三阶段,分配责任。对己方责任不能无限制的回避;对患方责任也要一针见血的指出。在协商难以推进时,可分别请出对方成员单独沟通,摸清底细,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四、争辩要讲究艺术性:

1、协商解决以和为贵。为达和

目的,有时需做一些让步,但不能无原则一味迁就,所以争辩

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院方应先礼让三分,克制争辩的欲望和情绪;争辩时要尊重对方,不贬低对方人格,以平和态度对待其过激情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必要时向其讲明制约患方的法律法规,导之以矩。

2、争辩时语气要自然果断,发言快慢相间,舒缓有致,自会不怒而威。偶有语误也不必当即纠正,自乱阵脚,过一会再重提该话题以作自然更正。语言组织简单明了,不可东拉西扯,高谈阔论。言多必有失,不可被对方抓住语言漏洞。

3、注意抓住对方错误予以反驳,以理服人。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协商技巧固然重要,但在协商过程中,医院方面如果可以做到平等对待患者,不推卸责任,可以更好地完成协商的过程。在实践运用中,应以各解为目的,尽量心平气和就事论事,但也不能一味地迁就和毫无原则,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事故要经过,医疗机构的申请或患者的报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向法院起诉,调解,裁决或判决等比较复杂的过程。

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想协商先找原告律师还是执行法官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可以先联系执行法院,查询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后再联系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先找原告律师。原告律师是代理人,先找协商,律师会与原告沟通。法律是支持双方自愿协商调解的。

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想协商先找原告律师,双方和解什么事都解决。法官裁定终结执行就可以了。

先找原告律师,在找执行法官

疫情期间是可以办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整形失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前期首先与医院沟通协商,有的整形医院会选择赔偿或者免费修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去投诉、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因整容失败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受害方可以要求院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整容失败维权的基本流程:

1、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病历本、缴费单据、术前术后照片以及人证等);

2、医疗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伤残程度等);

3、与整容机构确定协商时间;

4、协商解决措施,如果双方满意解决条件,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

5、寻求法律仲裁,对仲裁结果满意,维权就此结束。如果不满意,继续为维权到下一步;

6、法院审判,其审判结果为最后维权结果,维权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衍生问题:

标题:

赴韩整形失败如何来维权

内容:

赴韩整形失败如何来维权

【案情简介】

舒-雪(化名),这个来自安徽的女孩,来上海打拼6年,不但事业有成,而且已获得赴英国深造的机会。2014年3月,她前往韩国首尔整容,不料这成为她噩梦的开始。

在韩国首尔原辰医院,舒-雪本想做完双眼皮手术和下巴奥*定取出术就行了。不料,在美容顾问的唆使下,她鬼使神差地做了颧骨缩小手术。尽管花费高达34500元,但想着恢复后就会拥有明星式的瓜子脸,舒-雪也就放心回国了。

半个月后,意外出现了,舒-雪发现上嘴唇向右边歪得特别厉害,左脸颧骨处明显凹进去一块,说话还漏风。

为此,舒-雪4次赴韩维权,对方以妨碍营业罪报警,她最终被韩国警察关进看守所24小时。

国内医院的检查结果更是让舒-雪伤心至极,整形导致她的面部神经受损,恢复的可能性非常小。

专业人士支招:跨国维权应该这样做

舒-雪的遭遇并非个案,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赴韩整形事故和纠纷的发生率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在增加。赴韩整形如何预防风险和术后出现纠纷如何维权成了当务之急,在此,我们不妨听听整形专家和专业律师的建议。

【法律解读】

手术前你需要这样去预防风险

1、了解这些

A、看医院有无相关资质,选取正规、专业的整形医院,而不是小诊所。

B、看主刀医生有无资质,是否通过韩国官方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认证证书。

C、了解自己想整形的部位,挑选在此领域经验丰富的医生。

2、这样取证

医疗机构(中介、旅游)的许可证明文件、口碑宣传资料、医生的既往执业状况(有无投诉污点等)、慎重阅读理解手术同意书(要求中韩文对照译本)、病历资料、检查资料。

3、四大风险

A、语言不通。只能通过翻译或比划来沟通,但往往词不达意,术后效果与期望相关甚远。

B、信息不对称。舒-雪的案例中,她发现合同全是韩文,直到上手术台前,院方才拿出手术合同让她签字,甚至连主刀医生是谁都不知道。

C、术后并发症诊治难。不少赴韩整形的人不知道整形过程中使用了什么药品,整形完后就回国。如果出现并发症,没有之前的资料,非常困难。

D、维权太难。韩国对整形行业的保护非常厉害,普通患者很难维权,一是取证留证问题,二是没人帮你。

【出了事】你需要了解的维权知识

1、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A、到韩国卫生部门或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B、到中国消费者居住地卫生部门投诉,请求协助处理。

C、委托中国律师与韩国整形医院协商赔偿。

D、向韩国法院或医疗仲裁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因为医疗纠纷未纳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国内消委会无法提供帮助。

2、适用中国法律吗?

由于纠纷发生在韩国,应当适用韩国法律。如果受害人经过了国内旅行社、中介、整形医院介绍,并且手里有这些机构的相关依据,则可在国内解决纠纷,适用中国法律。

3、找哪国律师妥当

建议在国内聘请一位律师,以方便沟通。中国律师不能在韩国执业,在韩国应当请韩国律师,以便在诉讼或仲裁时与法院或仲裁庭沟通。

在国内,通常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皆可代理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在韩国找律师,建议先在网上查询、电话咨询或者与韩国当地类似律师协会的机构联系,请对方推荐律师。

【打官司】你可以采取的维权行动

1、如何算诉讼时效?

韩国与中国的医疗官司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侵害时起算12个月,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整形手术失败,应立即在有资质的医院做手术失败诊断。这个诊断就是手术失败的证据,诉讼时效也就是从拿到诊断开始算。

2、出问题这样取证

A、如果受害人经过了国内旅行社、中介、整形医院介绍,相关的合同、协议、推荐书等是重要证据。

B、病历资料、整容前后对比照片。

C、整容失败后在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病历资料。

D、往返交通费用等。

E、国内、韩国医疗整形机构的宣传(承诺)资料等。

F、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3、求助韩国医疗仲裁院

有媒体报道,依据韩国国会通过的《医疗事故被害救助和医疗纷争调解相关法律》,韩国医疗仲裁院正式运行。

该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具备准司法机构的调解功能和鉴定功能,目的是快速处理医疗事故,对受害者进行公正救助。

但是,即使是医疗仲裁院拿出调解方案,由于没有法律强制力,只要医患双方有一方拒不接受,该调解案就宣告作废。

目前拒绝调解的大多是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认为,该委员会的组成更有利于患者,因此认为调解决定“不公平”。

韩国有国会议员提出《医疗事故被害救助和医疗纷争调解相关法律》修正案,规定无论医护人员愿意与否,只要患者提出异议,则必须接受相关调解。然而,修正案还没有通过。所以,韩国医疗仲裁院目前只是作为维权的一种渠道。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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