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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期间的政府指导人工工资调整,是属于政策性不可抗力吗?合同没明确,可以调整吗?

297 2024-06-23 01:26 admin   手机版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政府指导人工工资调整,是属于政策性不可抗力吗?合同没明确,可以调整吗?

现在的工程都是按合同办事,如果随意改动,那要合同干什么?

如果你合同没有明确,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不能单方说什么就是什么。

这样的问题属于双方之间的事情,不是政策性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好了,可以调整的。

政府指导人工工资国家都是有规定的,任何人的权利不可以凌驾于国家权利之上。

二、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纠纷多吗?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三、简述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的宏观和微观两个体系。

我国建立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

宏观管理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是外部的纵向的控制。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建筑工程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建筑工程的主体从资格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各种建筑活动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验收、建筑工程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微观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是内部的、自身的控制。他们应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培训上岗制、审核校对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等等。二是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是外部的、横向的控制。其目的在于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建筑专业可以解决那些社会发展问题?

建筑专业主要解决“住”的问题,此外与“行也有一些关系。

规划专业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大,关系到城市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五、建设工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4.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2)专业性 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3)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 4)裁决的终局性 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5.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 3)二审终审制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 4)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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