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论会:大学生见义勇为是现实意义大于精神意义还是精神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论据:1.大学生并没有惯常使用武力的经验(使用武力方面,比如有不认识的人被打你去劝架之类的)2。大学生在经济上依然不能自给自足,没有经济基础,如何见义勇为(金钱见义勇为)3.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处理事情未必有除了社会的人妥当).
二、见义勇为应当奋不顾身正方一辩陈词
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发生在安徽。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因见义勇为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的问题上。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金[1].
事实上,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损害,却得不到应有的相应补偿。类似局面使富有正义感的人们深受打击。
三、怎么看待见义勇为?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前,在民法中,一般主张的是“过错责任”。这也造成了现实中,见义勇为者“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诸多事例。
此次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民法总则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意在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匡正社会风气。
徐州律师认为:建议删去“重大过失”
草案中的“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比如老人倒了敢不敢扶?扶了的话,老人出现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删去“重大过失”这句话,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正能量。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
此次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在法理中如何界定,才能让这个行为中的“善”被肯定、被褒扬,才能让救人而死的逝者得到补偿,这是该做的第一步。有学者认为,为避免见义勇为的“善”行陷入困扰,国家还需出台更细化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补偿、奖励、保护统一规定。
当然,遇到紧急情况救人并非仅凭借一腔热情就行,还需要科学、专业地施救。所以在推行“好人法”的同时,普及公众急救知识技能也应形成制度来强化。这样,在危难时刻,才能让好人“敢救”也“会救”。
同时,从此衍生出来的是,通过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人看到,法律对正当的行善行为,是有越来越多正向激励的,才会动员更多人的积极性,社会也才会越来越暖。
四、跪求辩论:见义勇为牺牲生命值不值得 我是正方三辩 求犀利的公辩问题!急!!
我觉得攻辩不是这样做的。你应该根据己方的体系来设计问题,逼他承认己方的观点;或者说就你方必须论证的前提给以说明,不过你这样问了,我就大致说一下我的看法吧。 1、请问对方辩友,你方认为牺牲生命所以不值得,请问你勇为之前如何知道自己是不是会牺牲生命呢? (对方肯定会跟你乱扯什么要权衡利弊啊,审时度势啊。)对方辩友忽略了时间的紧迫啊,有生命危在旦夕之时还在冷静考虑,是不是太冷血了呢? 2、再请问对方辩友了,人生在世生命是不是最重要的? (1)如果说是。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啊,活着的意义就是活着,这岂不是太荒谬了吗?敢问对方辩友,难道那些为革命牺牲的志士先烈们,他们死得也不值了? (2)如果说不是。感谢对方辩友能坦诚这一点,那我们看到了,在我们见义勇为的时候,是取义的过程啊,对方辩友,舍身取义不正是比生命更重要的事吗? (3)如果他给你胡扯掉了。很遗憾我的问题被无情的回避了。其实对方辩友心里也清楚,生存不可能就是为了生存,更重要的是自我价值的实现,而见义勇为、实现自己的道德追求正是生命的意义所在,难道您可以否认吗? 3、我方坦承生命的重要性,那请问了,有生命在危险中却不去救,是否才更是对生命价值的轻视呢? (他肯定要说啊,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要衡量自己能不能救,怎么救之类的云云。)所以我们说嘛,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与关爱,我们是要见义勇为的,即使有牺牲的可能,但是不能像对方辩友提倡的一样明哲保身,否则,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啊! 大致的feel,您凑合着看吧~~ (三辩的话,貌似没有长环节吧?我这个其实比较像是盘问,如果还有攻辩小结的话,根据提出的问题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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