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夫妻为独立的人,地位平等,一旦满足故意伤害要件是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问题不能成为辩论题,法律不容挑战。
肯定要啊,不然法律拿来干嘛的
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方法有哪些?
一、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维权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二、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寻求社会支持 (一)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二)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三)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的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四、应对家庭暴力的方法――争取司法援助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在新世纪成为历史性话题,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一、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二、采取司法措施,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 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为了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司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如山西省大同市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实践证明,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同时改善司法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增强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以此强化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三、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 2、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 3、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其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由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的实现。 4、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 5、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6、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7、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采取教育措施,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 在当今的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认识和宽容态度,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家庭暴力,而且也会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碍。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全社会都应旗帜鲜明地谴责家庭暴力,反对任何为家庭暴力进行辩护的言行,并承担起保护受到家庭暴力威胁和伤害者的责任。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与家庭暴力作斗争自觉性的提高,就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