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情,法律蕴涵的是一种广泛的情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公正的法律更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在执法时也还考虑人道的因素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掺杂了人的感情的因素,这一点在法律判决中的活动性体现的比较明显,比如某项罪名可判3--5年徒刑,可以判决罚款10--15万,亦即可以灵活运用。但是一旦制定了,人人都应该遵守,在可以灵活的地方固然可好说一些,但是法不容情!!!!~!必然的话,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维系社会的安宁了。那我们还怎么活???法律对于受害者是有情的,因为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违法者却是无情的,我们来假设一下如果任何事都用情来解决的话,那要法律还有什么用呢,法律是无私的,公正的。正因为法律对每个人都无情,这才是最有情的表现何谓之情,它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它对所有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它的公正就是博爱,所以法律是有情的.说法律无情,是一种极端的法律客观主义的理解结果,然而这种客观主义走向的是机械主义。认为法律就是文字,就是载体,是把法律仅仅理解为一张纸或一本书。众所周知,法律需要执行,需要实施。我们执行和实施的其实是规则,甚至是规则中的精神,它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文本与法律是不同的,前者是载体,后者是负重;前者是死的,后者是活的;前者是物化的,后者是精神的;前者是无情的,后者是有情的。的确曾经在学术与实践中法律被视为无情之物,连理想的执法人员被刻画为铁面无情。在中国历史上被人奉为“青天”的包拯就以黑脸的形象出现,而不论包拯长相与黑脸的社会意义之间存在怎么样一种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但是纵观法学史,法律无情说只是一个小小的插曲。人们更多的是把法律当作一种精神、一种思想、一种公共意志。法律人的最高意识是秉公办事,铁面无私。但是无私与无情之间存在天壤之别,前者是褒义的,后者是贬义的;前者是职者之理念,后者是小人之冷漠;前者是情之最,后者是义之渊;前者是人性,后者是牲性。从法的起源来看,法律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法律不仅仅是文字,而且无文字的时间更长。即使法律以文本的形式表现,但这种形式的法律也是思想感情的表达。从法史学角度看,在中国刑起于兵,法律是为战争中约束士兵的行为而定,其表达的立法者保家卫国或是争霸四方的雄心,士兵们必须为这一目的战,这就要求他们服从指挥,严律身行。立法总是要依据某种指导思想,在成文法中必然要体现出来,否则它是得不到通过,得不到遵从的。批驳“法律无情”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对方要混淆的是法律与法律文本,亦即法与法的形式。只要抓住这点发动进攻、随机应便,你们就会胜利。正因为这些文字堆叠的法律的无情,才使得受到伤害的人能感受到法律的真情。这正是事物的两面性,辩证唯物主义。